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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学院“育人服务”工作考核细则(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8-01-11 作者: 点击:[]

 

 

1. 教师个人根据“育人服务”相关工作要求,如实填写《土建学院“育人服务”考核登记表》,并计算相应得分。

2. 各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负责核实本教研室成员所填《土建学院“育人服务”考核登记表》,核实无误后,负责人及本人签字确认后将表格统一交到教研室主任处。

3. 各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根据个人所填写的登记表,填写本教研室《土建学院“育人服务”考核汇总表》,签字确认无误后,将汇总表反馈到院办。

4. 学院组织对教师个人考核登记表逐一审核后,并公示。

5. 为鼓励老师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年末对“育人服务”进行考核时,给予每个教研室20%的指标,推出特殊贡献者,每人增加30分,用于表彰本年度在各类专项工作中做出贡献者。

6. 行政人员“育人服务”工作的考核分数取院系所有老师除去特殊贡献分之后的平均值。

7. 教师考核人员时间界定:

1)考核当年12月31日在册的人员:9月30日(含9月30日)前报道的,按全年考核;9月30日后报道的,按半年考核。

2)考核当年12月31日不在册的人员:9月30日(含9月30日)前岗位变动的,按半年考核;9月30日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全年考核。

8.岗位变动的行政人员,比照以上时间段规定执行。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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