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表现,根据《郑州航院学生德育成绩评定办法》,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德育成绩考核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定性成绩按照正常参加校、院、年级组织的活动,遵守校规校纪,符合大学生的基本要求,每个学生每学期按80分(基本分)计算;定量成绩按照量化考核标准采取积分制。
第三条 德育积分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年根据德育积分评定学生的德育成绩。毕业时按照学制年限和学年成绩累计计算在校期间的总成绩。
第四条 非毕业学生每学年的德育成绩在下学年的九月上旬评定,毕业生的德育成绩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的五月份完成。
第五条 德育成绩是各种先进评比、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是毕业生毕业鉴定和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院“学生德育成绩评比小组” 负责学生德育成绩的评定工作。学生德育评比小组由党政有关领导和辅导员组成。
第六条 年级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年级(班)量化考核的核查、审定和德育成绩的初评工作。
第七条 班长、团支部书记负责本班学生和团员日常考核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年级辅导员助理。
第八条 年级辅导员助理协助辅导员对本年级学生按照德育量化的标准进行计算、统计、排序和公布工作。
第九条 德育成绩分为a 、b、C三个等级,a级以上按学生总数的60%评定,B以上按学生总数的90%评定,C级不分比例。
第十条 德育成绩按照平时的积分在同年级同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十一条 班委、团支部每月整理学生应该奖励和扣罚分的原始材料,按照德育量化考核的标准计算每位学生的积分。
第十二条 助理按专业对各班材料进行汇总,经年级辅导员审核后,每月最后一周通报各班,并由班长通报全班每位学生。原始材料于学期末汇总至辅导员助理,并存放于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生如果对积分有异议,于通报后三日内向年级辅导员反映,辅导员调查核实后进行修改。三日后再反映者无效。
第十四条 所有量化考核的奖励分和扣罚分,必须由本年级辅导员核准签名方可修改,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给任何学生加分或者减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维护社会和学校的政治稳定;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运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学习,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3.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利益,敢于向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错误行为作斗争;
4.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珍惜他人劳动成果;
5.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不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
1.学习目的明确,有服务人民、报效祖国、奉献社会而勤奋学习的正确目的;
2.学习态度端正,按时上课,自觉遵守课堂和考试纪律,认真听讲,独立完成作业,学习刻苦;
3.积极参加军训、实习、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勇于创新,努力在实践活动中提高自己,并用所学知识服务群众和服务社会。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尊重他人,团结同学;
2.遵守社会公德,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在公共场所打闹起哄,不从事不文明的活动,自觉维护校园及社会秩序;
3.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随便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杂物;
5.举止文明,注重仪表,男女之间交往得体,穿着整洁、大方。
1.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2.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1.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2.关心他人,助人为乐,增强社会责任感,热心为公众服务;
3.在承担社会工作期间能团结和依靠同学,工作尽职尽责,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4.热爱母校,关心学校的各项建设,能通过正常渠道,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实际行动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秩序。
第五章 德育成绩计算方法和量化考核办法和奖扣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德育成绩计算方法。正常参加校、系和班级组织的活动,遵守校规校纪,符合大学生的基本要求,每个学生每学期按80分(基本分)计算;
(1)政治理论学习、各类随机性教育奖励标准(未列入教学计划的)
积极参加经院批准的班级活动者每次奖励0.5-1分,学年累计奖励每人不超过6分。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督察活动每次奖励0.5-1分,学年累计不超过6分。
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由部分同学参加的临时活动奖励1-2分。
获校级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先进个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督察员等称号者奖励4分。
获院级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进个人、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督察员等称号者奖励2分。
受到校通报表扬者奖励2分(以文件和通报形式的表扬者)。
受到院通报表扬者奖励1分(以文件和通报形式的表扬者)。
校内外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经院认定后视情况奖励1―3分。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者,经院认定后视情况奖励1―3分。
(1)各类竞赛、科技制作奖励标准(包括知识竞赛、演讲、朗诵、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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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助理、团总支副书记、校、院学生会主席、党支部委员、分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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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学生会、各部部长、团总支各部长、团支部书记、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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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干部考核办法详见系《学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
(3)学生干部担任多项职务者以最高为准,不累计加分。
(1)参加文艺(包括文艺晚会)活动的成员、体育比赛的运动员和裁判员每人奖励2分,获奖者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参加校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人奖励2分,获名次的运动员再按下列标准奖励:
运动会期间被评为院精神文明和体育先进班级集体每人奖励2分。
运动会期间被评为院宣传报道、优秀督察、优秀组织者等先进个人奖励3分。
运动会的仪仗队队员奖励5分,获最佳入场式,仪仗队队员另加2分。
(1)不参加校、院要求集体参加的活动,每次扣5分;不参加班级组织的活动,每次扣1分。
(2)校院集会、学习、开会和在公共场合起哄、吹口哨等影响秩序者,每次扣10分。
(5)学生干部因工作不负责任,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严重者扣8分,发生事故者扣除其全部奖励分。
(6)无论何种原因,受到系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到院通报批评者扣10分。
(7)因违犯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处分扣15分;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记过处分扣30分,留校察看处分扣40分。
(2)文化体育活动比赛过程中,弄虚作假扣除该项班所有成员奖励分,负责人再扣3分;
(3)文化体育活动及比赛过程中,有不文明言论和行为的队员,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扣1―5分;
第二十四条 留、降级、休学复学的学生,按新学年积分计算;
第二十六条 凡受到党、团和行政处分者,该学年的德育成绩只能评定为C等。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2009―2010学年开始施行,原《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德育考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