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学校各项助学措施,增强我院贫困生资助的公正性、客观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使我院困难学生救助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孤儿应提供福利院证明及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烈士子女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证明或烈士证书原件。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残疾、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单亲家庭需提供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父母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原件,父母患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证明或特困证原件。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或相关证明。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突遭自然灾灾害需提供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突发疾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需提供村、乡(镇)两级证明;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需提供村、乡(镇)两级证明。
8、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无高档电脑(3000元以上)等非必须消费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即使已取得贫困生资格,也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学习不努力,必修课中有四门以上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者;
5、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者除外);
7、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8、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每班贫困生的名额占该班学生总数的30%,其中可以视情况(如孤儿、烈士、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或单亲贫困家庭学生)产生特困生5%。
1、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特困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必须是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包括父母或其中一方的死亡证明、伤残证明);贫困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必须是乡(镇)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2、班级组建评委会,评委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分别是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两名贫困生、两名普通学生,班长任主任。
3、评委会根据学生所交材料及平时表现进行评议、拟定侯选人名单;
4、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本细则解释权归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