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精神。根据《郑州航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德育成绩评定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参评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院评比小组负责院级奖学金的审批和校级学奖学金的推荐工作,院评比小组由院党政领导、教学秘书和辅导员组成。
第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年级(班级)奖学金评比的组织和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班班委和学习委员负责本班学生学习成绩的计算和名次排序工作。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的额度及评奖比例:单项奖学金评奖人数比例不限。
2、体育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为10分;
4、在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的基础上,按综合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排序。
(2)必修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军训、实习等)。
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国家英语等级考试,在参加国家英语考试达到六级分数线,当年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分,直接计入学习成绩:二年级学生在一学年内通过六级者,给与1.0的综合成绩加分;三年级学生在一学年内通过六级者,给与0.5的综合成绩加分。
学习努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纪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评定单项奖学金:
1.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学习、体育、文艺、科技制作等)活动并受到奖励的;
2.在省、部级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者学术论文在全国公开发行刊物(有国际标准刊号及国内统一刊号)上发表的;
3.品德高尚,在舍己救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4.学习刻苦努力,进步明显,该学年考试成绩在本班名次比上学年前移十名以上的;
5.在学习、科研、文体、宣传、社会工作、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校、院表彰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2、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或者院系通报批评者(有文件编号)。
第十四条 对因舞弊而获得奖学金者,一经查出,给予纪律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十五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非毕业班学生,在每年的10月初进行;毕业班以第七学期的综合成绩为基础,结合参考第八学期的实习情况,在每年的5月中旬进行。综合经奖学金按照正常标准的60��发放。
2、辅导员组织本年级(一年级班主任参加)班长和学习委员,按照评比比例,按照综合成绩在同专业从高分到底分排序,确定奖学金获奖等级初评名单,单项奖人员需提供获奖名称和事迹材料,并报负责奖学金评定的辅导员。
3、辅导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核实后,张榜公示三天,听取和收集学生的反馈意见。将汇总情况报系评比小组负责人。
4、院系评比小组研究后,对院级奖学金励进行审批,院级奖学金报学生处。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2009-2010学年开始试行,原《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