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校的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使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更好地对本科生因材施教,帮助学生全面成长,在学校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工作责任心强,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学生。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熟悉本院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教学计划,了解专业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4、熟悉我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了解学分制的运行机制。
1、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各教研室提出拟选聘导师名单,经院长审查后,将导师名单及指导学生人数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位导师仅限于指导一个行政的学生。
2、导师指导过程中与学生指导关系变动事宜要及时报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1、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
2、 指导学生了解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兴趣、爱好,对学生选课、学习进程安排和专业方向选择进行学业指导;对学有余力的学生,指导其提前完成学业或者进行辅修专业学习。
3、 有计划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引导本科生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
1、采取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2、每学期开学初应当与学生见面,每学期对每一位学生的指导不少于3次。
3、 导师于每学期初要制定指导工作计划,学期期间应当认真填写指导工作记录,学期末要有指导工作总结。
1、学校对导师的管理由教务处、人事处、教学系(部)共同实施,负责导师的资格审核,组织导师的上岗培训,汇总全校考核结果,组织评选优秀本科生导师等。
2、学院负责导师的日常管理。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由学院负责,每年度进行一次。
3、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条件。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计工作量,并取消下年度导师资格。
4、 考核合格的导师每学期教学工作量(≤20人)按0.5学时/生计算,每超过1人计0.25学时,学生休学学期间不计工作量。
5、 学院和导师本人要重视总结、交流导师工作的管理经验和工作经验,促进导师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高。